飞手一个疏忽,获刑一年半,赔63万元!
- 内容介绍
- 相关推荐
1080×502 150 KB
2024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培训取得农用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
2025年6月26日13时30分许,李某甲在某市某镇某村操作农用无人机给种田大户肖某的农田水稻喷洒农药。
在整个农药喷洒作业过程中,李某甲未设置安全警戒线和安排专业安全员疏散周边观众,只委托肖某充当临时安全员,帮忙查看道路上是否有人路过,以便安全起降无人机。
1小时后李某甲完成喷洒农药作业,在没有询问肖某道路上是否有人路过,且未注意观察降落的路面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就操作农用无人机到农田旁的马路上降落。在无人机的降落过程中,无人机系统提示需确认周围安全方可降落,但李某甲过于自信不会发生事故,在未确认周围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点击确定降落。
无人机降落过程中,范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黄某(未戴安全头盔)刚好路过,无人机的飞行桨叶碰撞到黄某头部,李某甲见状立即上前查看,发现黄某头部出血后,配合范某甲等人为黄某包扎伤口并拨打120电话送医。
2025年7月2日上午,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祁阳市八宝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5年7月21日,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63万元,取得黄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01
无人机侵入高铁线路区域造成车辆故障
2026年4月21日13时10分许,京沪高铁G15次列车(北京南站开往上海虹桥站)在沧州西至德州东间,因播撒农药的无人机侵入高铁线路区域造成车辆故障,导致G15次列车以及途经该区段的部分列车晚点运行。
1080×502 150 KB
2024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培训取得农用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
2025年6月26日13时30分许,李某甲在某市某镇某村操作农用无人机给种田大户肖某的农田水稻喷洒农药。
在整个农药喷洒作业过程中,李某甲未设置安全警戒线和安排专业安全员疏散周边观众,只委托肖某充当临时安全员,帮忙查看道路上是否有人路过,以便安全起降无人机。
1小时后李某甲完成喷洒农药作业,在没有询问肖某道路上是否有人路过,且未注意观察降落的路面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就操作农用无人机到农田旁的马路上降落。在无人机的降落过程中,无人机系统提示需确认周围安全方可降落,但李某甲过于自信不会发生事故,在未确认周围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点击确定降落。
无人机降落过程中,范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黄某(未戴安全头盔)刚好路过,无人机的飞行桨叶碰撞到黄某头部,李某甲见状立即上前查看,发现黄某头部出血后,配合范某甲等人为黄某包扎伤口并拨打120电话送医。
2025年7月2日上午,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祁阳市八宝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5年7月21日,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63万元,取得黄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01
无人机侵入高铁线路区域造成车辆故障
2026年4月21日13时10分许,京沪高铁G15次列车(北京南站开往上海虹桥站)在沧州西至德州东间,因播撒农药的无人机侵入高铁线路区域造成车辆故障,导致G15次列车以及途经该区段的部分列车晚点运行。

